沂蒙新闻讯(王璐)11月1日,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内容特点和宣传贯彻措施。
据了解,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两个导向:一是解决实际问题。重点对现实存在的生态补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二是提升整体工作。重点对生态工程建设、公益诉讼等工作进行创新规范。
具体有以下特点:
切实保障群众权益。条例创新规定了多项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一是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二是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水源地保护举报奖励工作机制,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拓宽水源地污染风险源发现途径。三是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等可以对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严格禁止污染行为。条例对水源地的保护情况依照上位法要求和现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创新性规定。对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二级保护区内围网网箱养殖等问题隐患进行了明确禁止规定,增加了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的规定,并依法设定了法律责任。
注重解决突出矛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是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对此进行了重点规定,明确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应当用于补偿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生态经济。规定自愿停止施用化肥、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县区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创新水源地保护措施。条例在对水源地污染行为严格禁止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改善水质等正向促进措施的规定。明确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建设。同时,规定了水源地周边生活环境综合整治等内容。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有计划搬迁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细化规定部门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水源地选址、保护区划定、水源地巡查、水质监测、应急准备等监管工作。
条例中说明,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将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将制定市级水源地生态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同时,指导各县区及时配套出台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此外,我市将积极探索除财政转移支付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更好地发挥生态补偿对促进水源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降低对水源地保护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条例中明确,我市将严格执法,加强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按照《条例》规定,对水源地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非法排污口等坚决查处,农家乐饭店、宾馆酒店等违法经营项目坚决关闭,绝不姑息,对其他有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游泳、垂钓、露营等不当行为及时劝诫、制止。同时,继续深入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排查整治,积极督促县区做好后期整改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